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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市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了《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细落实。

附件: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交通运输 行业安全 生产综合 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5.《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6.《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7.《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的批复》(咸编文〔2022〕43号)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筹、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监督落实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3.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整改。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事故调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组织不力,致使发生重大损失的。

2

公路运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的批复》(咸编文〔2022〕43号)

1.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公路网的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2.负责业务范围内涉路施工许可,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措施情况监督检查。

3.依法监督公路管养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2.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3.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管养单位及时处治的。

3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9.《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2.《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的批复》(咸编文〔2022〕43号)

1.指导、监督全市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以及公共汽车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备案工作。

3.依法监督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以及公共汽车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予以准入许可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

水路运输及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6.《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的批复》(咸编文〔2022〕43号)

1.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3.指导协调港口物资、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等安全疏运工作。

4.指导协调开展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督导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处理的。

5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7.《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8.《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9.《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0.《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整合优化内设机构的批复》(咸编文〔2022〕43号)

1.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依法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许可(批复同意)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3.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4.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