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力促防范欠薪行为
本报讯(记者周阳 通讯员镇晓静)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11月5日,咸宁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市用人单位发出《关于防范欠薪行为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通过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明确劳动报酬相关劳动规则,需明确支付标准、时间、方式等内容,在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提示函强调,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同时,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若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此外,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
提示函呼吁广大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若遇到欠薪问题,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反映,将法律作为有力武器,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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