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开展立项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资建、住新、审计、政数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托湖北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归口管理、分层负责、逐级审核、精准调度、滚动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项目论证、财力论证等项目前期评估基础工作,推动目录库、储备库、实施库规范流转。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前期推进项目、完工待结算项目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是指具备建设条件,在年度计划内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前期推进项目,是指在年度计划内需要开展前期工作,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
(四)完工待结算项目,是指已完工但是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或者资金结算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关键信息。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9月,市发改委牵头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主要原则、重点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提出本行业、本领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年度计划建议,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年度可用财力总规模等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投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印发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不得组织实施。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先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照程序提请市投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的申报计划,明确分年度投资额度及对应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除项目专项资金以外,单个项目在不突破年度投资预算情况下,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具体项目进度情况在项目之间调整资金安排。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决策主体责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市政数局审核,通过后再报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计划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市财政局审核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进行编写。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进行限额设计,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出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照《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咸投委办发〔2024〕3号)规定报市财政局或者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国家和省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应急项目认定和特别程序,可以适用简易审批管理:
(一)应急项目认定。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认定及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应急特别程序。必须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以立即开工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步报市人民政府,事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现场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包括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施工许可等;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并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对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严格按照《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咸发改投资〔2025〕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本市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验收。国家和省对项目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政数局提出技术评审申请。技术评审通过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咸投委办发〔2024〕2号)执行。
第五章 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履行变更程序,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因同一原因实施变更的事项视为同一事项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当立即报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按照变更指令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变更指令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启动变更审批手续的补办工作。
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财政评审金额。超过财政评审金额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变更审批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局论证后出具批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变更按照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一)重大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增加2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20%(含)以上的情形;
(二)较大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增加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或者超过该标段中标合同价10%(含)—20%的情形;
(三)一般变更,是指重大、较大变更以外的其他情形。
单次变更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同一变更原因而独立实施的变更。单次变更中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增加部分金额划分变更等级。
行业性规范文件对变更等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按照下列等级实施分类审批:
(一)重大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按照程序提请市投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较大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变更实施前,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应当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工程变更预算书(附增加或者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清单);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咸投委办发〔2024〕3号文件规定,将变更部分报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在不违反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前提下,由原中标单位施工;若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优化项目设置、完善项目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统计、档案和财务管理,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根据监控反馈问题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对不按照规定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调减预算或者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上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政发〔2019〕5号)同时废止。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303号